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2024.03.28 998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担保公司。这类机构通常须实现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但也一般具有自负盈亏的特性。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而言,如何在坚守政策性职能定位的同时,兼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呢?

       我们注意到,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渐呈现出集团化发展趋势。它们或纳入同省、市(县)内较小的政府性、普惠性融资担保机构来形成规模优势,或尝试获取保理、小贷、融资租赁等其他地方金融牌照,形成集团化模式。集团化模式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难题:

       一、集团化模式有利于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稳健性

       集团化模式有助于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战略意识和全局把控能力。在集团化管控框架下,各子公司能够更有效地分工、协同;同时,集团化模式有助于提高自身的主体信用评级,提升资产规模,深化抗风险能力。

       二、集团化模式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区分并完成政策性与市场化目标

       在集团化模式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分别成立具有政策性普惠目标以及市场活力特质的子公司,来满足两种不同机制下的业务、风控差异化要求。其中,政策性子公司专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以低费率融资服务为特点,严格执行普惠金融政策,强调社会效益;市场化子公司则可以采取更灵活的业务品种、运营策略和风控手段。

通过设定不同的子公司业务考核标准,集团化模式能够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的同时拥有收益来源。

       三、构建融资生态圈有利于夯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竞争力

       集团化模式有利于丰富普惠金融服务品种、增加融资服务手段,进一步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竞争力。通过小额贷款、投保联动、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牌照业务,打造多元化融资体系,实现业务种类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通过市场化业务的收益反哺于政策性业务的投入,有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盈亏平衡。进而形成一个既能够满足政府政策导向,又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融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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